SFDA 对医药代表和药品推广的最新意见
[日期:2008-06-03] 来源: 作者:
SFDA 对医药代表和药品推广的最新意见
最近,SFDA撰写了《关于治理一批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商业贿赂工作的有关政策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对医药代表和药品推广的常用方式表明了观点(见附件)。
肯定医药代表这一职业,医药代表介绍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指导合理用药是一种正当合法的职业。
承认医药代表的基本职能是:
1、科学的向医生和医疗机构推介新药,正确的宣传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指导合理用药;2、收集所推介药品的不良反应,及时向生产企业反馈,并采取正确的措施。
3、了解临床需求,提供科学的药学服务。提出加强对医药代表的监督管理的思路,提出准入标准,资格认证与行为准则,并明确企业法人是医药代表监管的第一责任人。提出对违规医药代表本人与企业的惩罚手段。
赞助费肯定了赞助费这一形式,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出于公益性和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发展为目的,对医疗机构提供的赞助费(包括实物赞助),应当给予支持。
明确了赞助费的操作方式:
接受赞助的必须是医疗机构法人;
接受赞助方必须出具正式发票,按照相关法规规定明示入帐;
必须有特定的专项用途,做到专款专用。
明确了赞助学术会议的操作方式:
赞助费的收取必须明示入帐,并专款专用;
可以发放企业产品介绍的广告宣传品、纪念品,要有企业的标记,且限定金额;
亲属和非相关人员不得以各种理由参加会议;
赞助方介绍相关药品知识的发言不超过会议总时间的5%。
促销行为
生产企业鼓励及时付款而采取的批量作价、折扣、折让、付款返利、业务总量返利等行为,只要明示入帐、照章纳税就是合法的,对此行为不以商业贿赂论处。
将与有关政府部门沟通,争取成为正式文件下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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