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货币资金管理,规范企业货币的收支行为,特制定本管理条例。
一、 任何项目的货币资金收入,均必须制作或取得收入凭证,所制收入凭证(发票或收据)上必须由缴款人和收款人的签章。
二、 任何项目的货币资金支出,均必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凭据。否则,不予支付。
三、 原则上所有款项的支出,均必须经主管会计审核签章后,出纳方可付款。
四、 出纳付款时,原则上应做到能用银行转帐的款项,不得使用现金支出。
五、 任何款项的支付凭证上,必须由收款人签章。
六、 出纳必须经当日的收支,逐笔登记入现金日记帐或银行存款日记帐,做到帐、款相符。
七、 出纳必须及时地将所有有关收支凭证,交给主管会计进行帐务处理。
八、 出纳必须在每月终结时,根据银行出具的银行存款余额对帐单,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九、 银行存款预留印鉴必须分开保管。
十、 财务专用章由主管会计负责管理,不得随意使用。
十一、 不得在有关收支空白原始凭证及其他空白纸张和文件上,加盖财务专用章。
十二、 日库存备用金原则上不得超过规定的库存现金限额。
十三、 原则上不准留现金在企业过夜,下班前应将存留现金存入银行。
十四、 严禁私待公款出厂。
十五、 严禁挪用公款,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及任何借口挪用公款。
十六、 有关本条例的奖惩制度另行制定。
十七、 本条例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十八、 本条例从 年 月 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