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GB3798-83)
一、 一般技术要求
1. 装配的零部件、总成和附件应符合相应的技术条件。各项装备应齐全,并按原设计的装配技术标准安装。允许在汽车大修中按规定程序批准的技术文件改变某些零部件的设计,但其性能不得低于原设计要求。
注:原设计要求是指汽车制造厂或按照规定程序批准的改造、改装的技术文件。
2. 主要结构参数应符合原设计规定。由于修理而增加的自重,不得超过原设计自重的3%。
3. 驾驶室、客车厢应形状正确、曲面圆顺、转角处无折绉、蒙皮完整、无松弛、无污垢及机械操作的缺陷。
4. 喷漆颜色协调、均匀、光亮、漆层无裂纹、剥落、起泡、流痕、皱纹等现象。不需涂漆的部位,不得有漆痕。
5. 驾驶室、客车厢、货厢及翼板左右对称。各对称部位离地面高度差:驾驶室、翼板、客车厢不大于10mm,货厢不大于20mm。
6. 座椅的颜色、形状、尺寸、座间距及调节装置应符合原设计要求。
7. 门窗启闭灵活,关闭紧密,锁卡可靠,合缝匀称,不松旷。风窗玻璃透明,不眩目。
8. 转向机机构各连接部件不松旷,锁卡可靠。转向盘自由转动量(带转向助力器的除外),总重不小于4.5T汽车不大于30º,总重小于4.5T的汽车不大于15º。
9. 离合器踏板、制动踏板的自由行程和手制动的有效行程应符合原设计要求。
10. 仪表、灯光、信号、标志齐全,工作正常。
11. 轮胎气压应符合原设计要求。限速装置应加铅封。
12. 各部润滑应符合原设计要求。
13. 各部运行温度正常,各处无漏水、漏油、漏电、漏气现象。
二、 主要性能要求
1. 发动机起动容易,在各种转速下运转正常、无异响。
2. 传动机构工作正常,无异响。离合器结合平稳,分离彻底,操作轻便,工作可靠。变速器挂档轻便,准确可靠。
3. 转向机构操纵轻便,行驶中无跑偏、摆头现象。前轮定位,最大转向角及最小转弯半径应符合原设计要求。
4. 制动性能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检验规范》的规定。
5. 汽车空载行驶初速为30km/h时,滑行距离应不小于200m。
6. 带限速装置的汽车,以直接档空档行驶,从初速20km/h加速到40km/h的时间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发动机标定功率与汽车辎重之比km/t(马力/t)
7.35~11.03(10~15)
>11.03~14.7(15~20)
>14.7~18.38(20~25)
>18.38~36.8(25~50)
>36.75(50) |
加速时间(s)
>(30)
>(25)
>(20)
>(15)
>(10) |
7. 带限速装置的汽车,以直接档空载行驶,在经济车速下,每百公里燃油消耗量应不高于原设计规定值的85%,汽车走合期满后按每百公里燃油消耗量应不高于原设计规定。
8. 驾驶室、客车厢不得漏水。汽车在多尘路上行驶,在所有门窗都关闭的情况下,当车外空气含尘量不低于200毫克/立方米时,驾驶室、客车厢内的含尘量不得高于车外含尘量的25%。
9. 汽车噪声应符合GB1495-79《机动车辆允许规定噪声》的规定。
10. 汽车排放限制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 测试条件
1. 性能测试应在平坦、干燥、清洁的中高级路面,长度和宽度适应测试要求,纵向坡度不大于1%的直线道路上往返进行,测试数据取平均值。
2. 除本标准规定外其他条件参照GB-1334-77《载重汽车和越野汽车道路试验方法》。
四、 检验规定
1. 大修竣工的汽车,经检验合格,应签发合格证。
2. 大修竣工的汽车,应在明显部位安装铭牌,其内容包括发动机和车架号码,承修单位名称,修竣出厂年、月、日等。
3. 修竣工的车辆,经送修与承修单位双方确认合格后,办理出厂交接手续。出厂合格证和有关技术资料应随车交付送修单位。
五、 保用条件
承修单位对大修竣工的发动机应给予质量保证,质量保证自出厂之日起,不少于三个月或行驶里程不少于10000km。在送修单位严格执行走合期的规定,合理使用、正常保养的情况下,质量保证期内出现的修理质量问题承修单位应负责包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