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促进我市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管理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08〕125号)精神,结合宁波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严格管理,依法行政,提高管理水平
(一)加强源头管理。建立企业、司机和车辆信用档案,定期进行质量信誉考核,考核标准和考核结果作为整治和新增运力招投标评价的重要依据,建立市场准入退出机制,引导依法诚信经营。加强出租汽车客运资格证管理,完善行业自律制度,促进司机规范服务。
(二)完善运力规范有序地投放机制。建立按城市常住人口与出租车比重控制的新增出租车投放机制,坚持有序发展、适度从紧的原则,保持运力供需平衡。建立社会听证制度,规范运力投放程序,做到合法合理、科学民主。新增运力配置采取有偿使用和服务质量招投标相结合。新增出租车切出一定的比重数量,按照对出租车运营企业积累性的考核,对排在前几位的企业进行定向投放,向规模大、管理好、服务优的企业倾斜,有偿使用的价格根据同批招投标的平均价格核定。新增运力和到期重新配置的出租汽车经营权,其有偿使用费按年收取,纳入国有资本收益专户管理,主要用于出租汽车基础服务设施建设和行业管理。
(三)规范出租汽车经营权转让。交通、法制、价格、工商、财政等部门和单位要制定相关政策,建立交易市场,规范交易行为,并依法严肃查处违规交易行为。市法制、交通等部门要加强对到期出租汽车经营权处置的政策研究,修改完善有关规章,推进出租汽车的规模优质经营。
(四)依法打击非法营运。交通、公安、城管等部门要以建立长效机制为目标,进一步完善制度措施,规范执法程序,严格执法行为,依法严厉打击“黑车”等非法营运和暴力抗法行为。对机场、客运站等重点交通枢纽区域,由当地政府牵头组织多部门参与综合执法,实行区域重点治理。
二、加强建设,改进服务,创造良好营运环境
(五)加强对出租汽车行业经营硬件设施的规划建设。出租汽车服务中心、候客点和乘客候车设施要纳入城市公共设施建设总体规划。大型交通枢纽等公共设施规划建设中,出租汽车候客点和乘客候车设施要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启用。对于大型娱乐场所、商场、公园、宾馆、居民区等乘客集中点,交通部门要增设出租汽车临时停靠站点,公安、建设部门协助做好站点选址和占道核准工作。当前要加快出租汽车服务中心等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服务网络。
(六)组建出租汽车行业驾驶员工会。市级、各县(市)区总工会要依法组建出租汽车行业驾驶员工会,并加强组织管理。要充分发挥出租汽车行业驾驶员工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加强信息沟通,协调处理企业、司乘人员之间的矛盾,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七)引导企业集约化和品牌化经营。市交通、财政、工商等部门要研究出台优惠政策,引导个体出租汽车公司化经营。鼓励企业通过收购、兼并、重组等方式扩大经营规模,激励企业创立优良服务品牌。
三、保障各方利益,促进行业和谐稳定
(八)完善价格形成机制。价格、交通部门应对出租汽车行业实行定期成本监审制度,及时掌握营运成本和收益变动情况;要综合考虑市场价格形势、营运成本、运力供求状况以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适时调整运价,理顺价格关系,建立并完善油运价格联动机制。
(九)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用工社会保险制度。出租汽车企业与司机形成劳动关系的,应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司机缴纳社会保险。没有与出租汽车企业形成劳动关系的其它司机可凭出租汽车客运资格证等有关证件以个人名义参加宁波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具体参保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会同市交通、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十)完善保险机制。保监部门要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督指导,进一步督促保险公司建立完善出租汽车保险费与投保额度、赔付责任、以往赔偿记录紧密挂钩的差别费率保险机制。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出租汽车实施优惠的保险费率。除国家强制性规定外,推出多种保险组合,由投保人自行选择。企业可统一投保,也可由司机自行选择保险组合。
(十一)规范企业与司机利益分配关系。加强出租汽车承包经营权的管理。出租汽车协会应建立与出租车行业驾驶员工会定期协商定期发布不同车型、不同车龄的出租汽车承包费最高限额,对承包费的项目构成情况以及有关费用标准予以公示。出租汽车承包经营权不得由司机一次性买断,也不得层层转包。
四、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落实管理责任
(十二)提高思想认识。出租汽车是满足群众多层次出行需求不可缺少的交通方式,是城市形象的重要窗口,在完善城市功能、方便群众出行、扩大社会就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为开创与全国文明城市相协调,与人民群众的需求相适应的出租汽车行业发展新局面作出应有的贡献。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出租汽车管理是系统性工程,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齐抓共管,形成合力,提高出租汽车管理的效率和水平。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市出租汽车的管理,市政府已建立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各县(市)区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的制度,切实加强对本地出租汽车管理的组织领导。
(十四)建立政府和出租车企业的责任制度和责任评价考核制度。出租汽车管理由各地人民政府负总责,交通运输部门为做好出租汽车管理工作的责任单位,公安、城管、价格、劳动、财政、工商、编制、监察、纠风、保监等部门和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出租汽车企业要切实担负社会责任,加强行业文明创建和和谐企业建设,切实负起维护本企业稳定的主体责任。出租汽车企业的责任评价考核结果应定期公布,并作为切块配置新增运力的依据。对因疏于管理及管理不当引发出租汽车群体性事件的,要依法追究企业负责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要责令企业停业整顿,直至收回出租汽车经营权。交通部门要进一步健全机构,完善制度,强化责任,切实承担起出租汽车行业管理职责。海曙、江东和江北三区要增设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充实人员,以加强本区域出租汽车行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