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调查中高端餐饮场所坚持“潜规则”收费

[日期:2009-05-20 ] 来源:互联网  作者:佚名
 生意下滑,部分低端菜馆取消最低消费

    慧聪酒店用品网:餐饮业内所谓“潜规则”收费,大致有包房最低消费、附加服务费、开瓶费等。受金融海啸影响,东莞大部分餐饮业的生意有所下滑,但近日记者走访市区、镇街的餐饮场所发现,其“潜规则”收费大多没有改变迹象,而消费者普遍对此表示能接受。有关人员表示,目前市内较少餐饮场所存在最低消费现象,但没严禁,对于附加服务费则称只要经物价部门审批就可以收取。

    中高端依旧收附加费

    “我们为每个房间都配备两位侍应生,保证服务到位,作为五星级酒店,附加收费是难免的。而且我们的附加费都要经过物价部门的审批。”近日,记者在长安镇某五星级粤菜馆暗访时,看到餐牌上赫然印着“另加15%服务费”字样,下面还附上价格投诉电话,对此,该菜馆的陆部长作了上述回应。连日来,记者暗访了市区、厚街、虎门、长安等地二十余家酒店、饭馆,发现三星级以上的中高端餐饮场所类似的“潜规则”收费似乎未受经济环境影响,一律保持不变。

    2月21日,记者拨打位于虎门镇连升路金沙段某五星级酒店的电话,接听电话的男子表示该酒店不设最低消费和收取任何附加费。记者次日来到该酒店,却从接待人员处了解到,在该酒店订一个大厅需要最低消费4000元。厚街107国道赤岭段某五星级酒店的经理告诉记者,该酒店在春节期间也曾实行过最低消费。

    记者还看到,某间曾要求包厢最低消费的高端西餐馆,在长安的分店已开始结业清拆,而其在南城会展中心附近的分店却依旧坚持包厢最低消费,该餐馆南城分店的一位服务员表示,最低消费不会因生意多少而调整。

    部分低端菜馆取消最低消费

    记者发现,这种“潜规则”收费在低端市场或保持,或调低甚至取消,以维持经营。在记者暗访的十余家三星级以下餐饮场所当中,87%皆表示曾经或正在实行包房最低消费,价位从600元到300元不等。厚街康乐南路某酒店包房的最低消费一直是600元,虎门镇人民南路一家酒店则一直坚持最低消费300元。

    南城宏远旧货市场附近某星级酒店也要实行最低消费,小房600元,大房800元,该酒店有关人员告诉记者,由于生意下滑较大,客人可以在满足最低消费的情况下享受9折优惠。而莞城某湘菜馆的肖部长更表示,从3月开始将取消包房最低消费,只收客人外带酒水的开瓶费,最高不过50元。“要招揽客人,必须顺势而变。”肖部长如是说。

    消费者表示能接受

    “如果酒店设置了最低消费,通常会在顾客下订前说明。从法律的角度考虑,这种做法的确不合适。但是从消费者的角度考虑,如果你不喜欢这种方式,大可以选择其它酒店光顾。”长安某花山庄服务员吴小姐说。

    “我是这种附加收费的受益者。”厚街某酒店内一客人张先生对记者说,“因为有时我在其他酒店订不了包间,而这间酒家的包间因为设了最低消费,所以我可以在这里订到房。”

    “作为老顾客,我们其实都知道酒店的规矩,所以并不会反对。
”另一酒店内的客人陈先生说,“毕竟包间的环境比较好,设置门槛过滤一下,也算是合理的。”不过,陈先生补充说,他不在意最低消费,但觉得收取额外的服务费不合算。
    各方看法

    餐饮行业协会

    附加费经审批可收取

    记者咨询东莞市餐饮行业协会的有关人员时,其表示,最低消费在东莞的K房比较普遍,一般餐饮场所比较少,而且是被禁止的;附加服务费只要经物价局审批通过,就可以收取。对于业内“潜规则”收费依旧坚挺的现象,其则表示不发表意见。消费者协会

    消费者不能助长此风

    东莞市消费者协会秘书长邓国平坚决表示,这种“潜规则”消费应该废除。“由于法规没有详细界定,所以不算违法,但是对于消费者权益来说是一种霸王条款。但是,如果餐饮场所对最低消费或者附加服务费作了明码标价,而且消费者又愿意去消费,这就构成了合同消费,消费者无权投诉。”邓国平说。他还表示,消费者要懂得维护合法权益,不能助长“潜规则”收费。

    物价局

    只要明码实价就不追究

    2月24日,记者拨打了物价局办公室罗主任的电话,他表示,关于最低消费和附加服务费,物价局方面没有统一规定,没有明文禁止。对于某些人员声称附加服务费要经物价部门审批,罗主任予以否认。“这属于市场调节行为,只要明码实价,我们就不会追究。”

    工商局

    以物价局回应为准

    随后,记者又拨打了工商局有关人员的电话,其表示,关于最低消费及附加服务费等问题,工商局的回应应以该类事件的最高监管部门为准,所以物价局的回应已经足够。

    相关链接

    “最低消费”于法无据

    据《餐饮修理业价格行为规则》第四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以成本费加法定税金和合理利润为依据制定价格,应质价相符,不得强迫消费者接受其规定的价格。”《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否则规定内容无效。从以上规定可知,经营者不得以自己的规定来要求消费者支付最低消费额。因此,餐饮场所设定“最低消费”于法无据。

录入:mp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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