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之后,出口欧盟电子电气产品时应随附欧盟有关法规规定的《符合性声明》,这是专家在国家质检总局于6月30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提请相关出口企业的注意事项之一。
国家质检总局检验司司长王新介绍,2006年7月1日以后,按照欧盟RoHS指令(即:《关于在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某种危险物的指令》)要求,投放欧盟市场的大型家用器具、小型家用器具、玩具及休闲运动设备、IT和远程通讯设备、视听设备等八类机电产品不得含有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和多溴联苯醚等六种有害物质。而根据我国2005年与欧盟的贸易量估算,约有560亿美元的机电产品将受此指令影响。
面对RoHS指令的实施要求,王新司长建议广大出口欧盟的电子电气产品生产企业应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在检测保证和符合性体系的基础上出具符合性声明;二是在产品的销售包装以及产品的标识中注明不含有害物质,加贴符合RoHS指令的信息;三是应妥善保存检测报告、供货商的声明和证书等文件,保存期不少于4年;四是在遇到欧盟市场监督,查出不合格时,一定要及时向检验检疫机构报告,以便争取最有利的解决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