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员工奖励与惩罚条例

[日期:2008-10-22 ] 来源:互联网  作者:佚名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员工遵纪守法的主动性、自觉性,规范员工行为,提高员工素质,维护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管理秩序,保障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二章  

第三条 奖励范围。

对有以下表现者之一的员工均给予奖励:

1. 
在完成公司工作、任务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和经济效益的;

2. 
在技术、产品、专利方面取得重大成果或显著成绩的;

3. 
对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议积极、有实效的;

4. 
保护公司财物,使公司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5. 
在公司、社会见义勇为,与各种违法违纪、不良现象斗争有显著成绩;

6. 
对突发事件、事故妥善处理者;

7. 
一贯忠于职守、认真负责、廉洁奉公、事迹突出的;

8. 
全年出满勤的;

9. 
为公司带来良好社会声誉的;

10. 
其他应给予奖励事项的。

第四条 奖励种类。

公司可以设立如下奖励项目。

1. 
精神奖励

1 记大功;

2 记小功;

3 嘉奖(奖状、奖品);

4 授予荣誉称号。

2. 
物质奖励

1 一次性奖金;

2 加薪;

3 晋级;

4 其他(旅游、培训机会、住房)。

第五条 奖励规则。

1. 
记大功对象。

1 对公司或国家有重大贡献者;

2 对公司业务有重大发明、革新,成效卓越者;

3 对危害公司和国家事件事先举报或阻止,避免重大损失者;

4 对天灾、人祸、犯罪等现象,不顾安危,见义勇为者;

5 开拓公司业务,经营业绩(利润、营业额)骄人者;

6 获得社会重大荣誉者。

2. 
记小功对象。

1 对公司或国家有较大贡献者;

2 对公司业务有较大发明、革新,成效优秀者;

3 对危害公司和国家的事件,及时制止,避免较大损失者;

4 见义勇为,获得好评、称赞者;

5 开拓公司业务,经营业绩优良者;

6 拾金不昧且价值较高者;

7 本职岗位工作表现优异者。

3. 
嘉奖对象。

1 品行优良、技术超群、工作认真、克尽职守成为公司楷模者;

2 领导有方、业务推展有相当成效者;

3 参与、协助事故、事件救援工作者;

4 遵规守纪,服从领导,公司之敬业楷模;

5 主动积极为公司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减少成本开支,节约资源能源的员工;

6 拾金(物)不昧者。

第六条 奖励标准。

第七条 其他奖励规定。 

1. 
凡获社会各类奖励或荣誉称号,其待遇按颁奖机关规定执行;

2. 
依照奖励标准,员工1年内奖励分累计满10分,可晋升一级工资;

3. 
公司对有突出贡献者,可授予 称号;

4. 
公司可设董事长奖、总经理奖,设定奖励额度,每年颁发给工作优异者,起到类似诺贝尔奖的效应;

5. 
公司可通过奖励汽车、住房、出国培训、出国旅游等实物形式嘉奖勉励先进员工。

第八条 奖励程序。

1. 
员工有符合奖励条件的,由其所在部门及时提出申请,报人事部;

2. 
人事部审核决定,签署意见后报公司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3. 
讨论决议经总经理签字后生效;

4. 
凡获得奖励的员工均由公司发给奖状或证书,并张榜公布;

5. 
奖励事宜记入员工档案;

6. 
员工奖金在颁布时发放,奖励提成在其业绩完成后1个月内兑现。

第三章  

第九条 处罚种类。公司可设立如下处罚项目:

1. 
精神处罚。

1 口头警告;

2 书面警告;

3 记小过;

4 记大过。

2. 
物质处罚。

1 一次性罚金;

2 降级、撤职(减薪);

3 留用察看;

4 辞退。

第十条 过失分类。

(一) 甲类过失。

1. 
记大过后仍再犯;

2. 
因触犯法律被劳教、管制、罚金、判刑;

3. 
盗窃财物,挪用公款;

4. 
触犯公司规章制度、严重侵犯公司权益;

5. 
连续旷工达5天或1个月内累计达10天;

6. 
煽动他人不服从规定或怠工;

7. 
多次欺诈、谩骂、威胁主管;

8. 
利用职权谋私、受贿,以公司名义招摇撞骗;

9. 
有重大泄密行为。

(二) 乙类过失。

1. 
故意造成重大过失,造成重大损失;

2. 
损失/遗失公司重要物品、设备;

3. 
违抗命令或威胁侮辱主管;

4. 
主管包庇职员舞弊,弄虚作假;

5. 
泄露公司机密;

6. 
品行不正,有损公司名誉;

7. 
没有及时阻止危害公司事件,任其发生;

8. 
全年旷工达4天以上;

9. 
因疏忽或督导不力导致重大灾害;

10. 
在公司内打架,从事不良活动。

(三) 丙类过失。

1. 
因玩忽职守或督导不力而发生损失;

2. 
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权限外之物品、设备,教唆他人;

3. 
工作不力,屡劝不听者;

4. 
服务态度恶劣,与客户争吵,影响公司声誉;

5. 
在公司内喧哗、扰乱秩序、吵架、不服纠正者;

6. 
连续3次不参加公司重要活动;

7. 
连续旷工2天;

8. 
对各级领导态度傲慢,言语粗暴;

9. 
造谣生事。

(四) 丁类过失。

1. 
工作时间处理私人事务;

2. 
因业务疏忽发生差错;

3. 
教育培训无故缺席;

4. 
工作时间未经许可擅自离岗;

5. 
浪费公司财物;

6. 
遇非常事故,故意回避逃离者;

7. 
服装仪容经常不整者;

8. 
多次发生迟到早退现象,不按规定请假、销假;

9. 
委托或受托他人出勤打卡或签到。

第十一条 处罚标准。

 

视情况进行一次性罚款(一般不超过其工资的20%),或决定减薪降职,乃至辞退。

1. 
员工旷工。

1 旷工1天,扣除当月效益工资30%;

2 旷工2天,扣除当月效益工资60%;

3 旷工34天,扣除当月效益工资100%;

4 旷工超过5天,辞退。

注: 1 迟到、早退3次折算旷工计半天;

2 迟到、早退6次折算旷工1天,或累计时间超4小时折算旷工1天。

2. 
病假。病假超过标准,1天扣除10%效益工资。

3. 
事假。

1 事假超过标准1天,扣10%效益工资;

2 事假超过标准2天,扣30%效益工资;

3 事假超过标准3天,扣50%效益工资;

4 事假1年累计超过标准30天,可辞退。

第十二条 其他处罚规定。

1. 
以功抵过。员工违纪受罚后,若获得奖励,本人可提出申请,以奖励抵处罚;相抵后,该奖励不现享受待遇,也不再进行累计。

2. 
员工因触犯国家法律而受司法部门处理,作无薪停职处理。

3. 
依照处罚标准,员工1年内处罚分累计满10分,可辞退该员工。

4. 
对非正式员工、试用期员工的处罚,比照正式员工酌情扣除基本工资。

5. 
对连续3个月工作没进展或连续6个月没有盈利的部门、下属企业正职干部予以降职或免职。

6. 
违反公司经济合同管理办法,擅订合同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由责任人与参与者赔偿。 

7. 
公司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在我方者,追究驾驶员经济责任,视情况赔偿损失。

第十三条 处罚程序

1. 
员工违纪后,由所在部门依据具体违纪事项和本条例提出处理意见。

2. 
各类处罚的过程。

1 口头警告,由当事人的主管签字后生效,可报人事部备案;

2 书面警告及以上处罚,经人事部审核,由公司常务会议讨论决定,总经理签字生效;

3 对革职辞退须听取工会意见。

3. 
申诉。员工可在处罚决定之日起7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申诉。申诉期维持原处理结论。

4. 
处罚事宜记入员工档案,并予公告。

5. 
员工在受处罚之日起的一定时间内表现良好,可撤销处罚。

第四章  

第十四条 本条例经董事会批准生效,总经理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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