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新举措出台 要加强旧挖掘机进口管理
[日期:2009-04-10 ] |
来源:互联网 作者:佚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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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加强对二手挖掘机产品的进口管理、维护消费者权益,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于2009年1月13日出台了新规定,这意味着今后二手挖掘机的进口将按照《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由国家机电办进行统一管理。通知规定如下:
国家机电办关于做好旧挖掘机进口申请材料转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各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根据《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令2008年第7号)、《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令2008年第5号),自2009年1月1日起,对旧轮胎式挖掘机、旧履带式挖掘机和旧其他挖掘机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为切实做好旧挖掘机进口管理工作,各机电办需认真核实申请进口材料。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核实申请进口单位提供的“设备状况说明”书面材料时,需核实以下内容:
1.进口旧挖掘机的品牌及型号、机器制造年份及已工作的小时数;
2.发动机编号和挖掘机的出厂编号;
3.机器外观照片;
4.旧挖掘机的作业效率;
5.司机耳边噪音;
6.发动机尾气排放情况;
7.旧挖掘机是否配有保养、使用手册(中文、外文各一套),零部件手册和装箱单;
8.进口用于国内销售的,需说明向消费者承诺的整机和重要零部件保修期。
二、拟申请进口的旧挖掘机的上述八项内容,应符合《进口二手挖掘机验收规范》(JB/T10694-2007)所规定的标准。标准摘要见附件。
三、核实《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二和三款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材料齐备并核实后,按《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转报国家机电办。
五、《国家机电办关于进一步做好旧挖掘机进口管理工作的通知》(机电办进字[2006]7号)不再执行。
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二OO九年一月十三日
附件:《进口二手挖掘机验收规范》(JB/T10694-2007)摘要
1.制造年限不超过5年。需提供进口旧挖掘机的品牌及型号、发动机编号和挖掘机的出厂编号等以备进一步核实。
2.外观整洁,油漆基本没有脱落,安全标志、产品标牌、润滑示意图完整清晰。需要提供旧挖掘机照片。
3.旧挖掘机的作业生产效率不低于新机理论生产率的80%。
4.机器运转正常,无异响。司机耳边噪音不高于85分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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