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楼经营要注意:肖像权与影楼著作权
[日期:2009-07-23 ] |
来源:互联网 作者:佚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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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影楼拍摄的照片经过了化妆师,摄影师等集体创造性的劳动,作为一件艺术品,影楼享有其著作权,而受到法律保护.影楼客人没有对其照片任意复制的权利,所谓“复制”《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52条称“指以印刷,复印,监摹,拓印,录音,录像,翻录,反拍等方式将作品的制作一份或多份的行为。”由此看来,一般冲扩店接收非影楼委托加工在影楼拍摄的照片,实际上是侵犯了影楼的利益.客人没有将自己在一家影楼拍摄的照片转让给另一家影楼使用的权利,客人没有在没有征得影楼同意的情况下发表,修改,制作广告,在公共场合悬挂的权利.即使影楼同意,影楼仍然拥有其署名和获取报酬的权利.
综上所述客人在影楼拍摄的照片既有受民法通则保护的肖像权,又有影楼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著作权,这两种权利都属于民主权利的范畴,但这两种权利存在两种存在本质的区别,肖像权与人身相连的一般权利,著作则属于知识产权.肖像权不具备任何实质性的劳动,形象作为一种客观存在受到法律保护;创作则是一种创造性劳动.
《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盈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权。”客人委托影楼拍照,影楼应按质量为客人拍摄,照片包括底片归客人归有,有时候为了保证拍摄质量,可以按比例多拍一部分,以供客人挑选,但应事先征得客人同意,并形成文字确定下来。多拍的部分,客人没有出资,所以客人不具有所有权,自然客人无权索要。多拍部分具有商品的价值和使用价值两种属性,对影楼来说,应视为一种商品,所以,影楼可以针对被摄者进行出售,客人若要余片,应该向影楼支付一定的报酬,照片本身包含了影楼工作人员创造性劳动,客人没有理由无偿索要。影楼承认客人拥有肖像权,但拍照时已经过客人同意,并没有侵犯其肖像权,对影楼来说在照片上体现的更多的价值,影楼仅仅视为一种商品。放在货架上的未出售的商品并不代表就侵犯了客人的肖像权。余片若没有买走应该有一种合理的处理方式,并将这种方式告知客人,确保客人无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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