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内容上,国家禁止出版、复制、经营有下列内容的音像制品。所以,有下列内容的音像制品可以认定为非法音像制品:
(1)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2)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的;
(3)泄漏国家秘密的;
(4)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
(5)诽谤、侮辱他人的;
(6)国家规定禁止出版、传播的其他内容。
(二)国家批准成立的正式出版、复制单位非法制作出版的音像制品:
(1)音像出版单位以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转让、出租、出售本单位的名称或者版号的方式出版的音像制品;
(2)图书出版社出版非配合本版图书的音像制品和未经批准出版配合本版图书的音像制品(也就是超范围出版的音像制品);
(3)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未取得音像制品发行许可证的音像制品;
(4)音像复制单位私自加录、销售委托单位委托加工的音像制品;
(5)音像复制单位以来料加工方式承接境外提供母带、模版复制的音像制品未全部返销,遗留在国内进行销售、播放、转录、赠送等的音像制品;
(6)音像复制单位未凭音像出版单位的《录音录像制品复制委托书》而擅自盗制、批销的音像制品。
(三)其他非法音像制品:
(1)盗用国家批准的音像出版单位的名称、版号等制作的音像制品;
(2)伪造根本不存在的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
(3)以盗版方式制作的合法音像出版物的彩封、装桢纸、音像带芯和其他复制品;
(4)在社会上公开发行的未署出版单位的名称和署非出版单位名称的音像制品;
(5)使用被撤消或停办的音像出版单位的名称、版号出版制作发行的音像制品;
(6)音像出版单位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引进而出版发行的海外音像制品;
(7)走私入境的海外音像制品;
(8)盗版制作、发行的海外音像制品;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