欲花105万购进
二手房,未料却发现该房所有者徐×为在两年前已过世!更令人吃惊的是,该房屋中所住的一家已有多人死亡……就此,买主李先生认为中介公司未告知所购房产的真实情况,诉之法院要求解除中介委托合约,并要求其全额返还中介费。天河法院经审理认定,中介公司已将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告知委托人,对原告李先生的部分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责令中介公司返还原告李先生多出的中介费1.26万元及利息。
过户才发现业主儿子冒签合同
2007年初,经一中介公司介绍,李先生欲购进天河区某处房产。随后,在中介公司的安排下,李先生在无卖方姓名、签章的《房屋买卖合同》上签了字。合同中承诺,中介公司在2月28日前为李先生办妥交易过户手续,并分两次收取了中介服务费3.15万元,但之后一直未办理过户。
在李先生的坚持下,中介公司交出了购房合同,李先生才发现合同上卖方为徐×为,而非之前与其接触的徐某。在李先生的追问下,中介公司才告知,业主徐×为已经死亡,徐某是徐×为的儿子,并且徐某的母亲和一个妹妹也已经死亡,而徐某也尚未取得房屋的产权。
房屋业主及家人接连死亡,又让尚未成为业主的人冒签房屋买卖合同,导致该房屋逾期不能成交。就此,李先生以中介公司故意隐瞒、未告知真实情况为由主张购房合同无效,要求中介公司全额退款3.15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对此,中介公司辩称:中介服务费的收取并非以物业交易过户为前提,被告已经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了中介的义务,根据《合同》的约定和相关规定,被告有权在促成合同订立后收取中介服务费。
法院判决中介公司退回多收费用
天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徐×为已死亡,但徐某已于2005年7月11日通过继续方式取得了涉案房屋的所有权,涉案房屋在《合同》签订时虽仍未办理所有权更名手续,但其权属没有争议;合同签订时,李先生已被明确告知房屋产权人是徐某,且徐某也已在《合同》上签章;至于李先生称其在《合同》上签章时,徐某和被告均未签章的问题,由于法律和行政法规并没有强制规定合同当事人应同时在合同上签章。因此,原告据以上主张《合同》无效的理由法院均不予采信。
同时法院认为,在促成涉案房屋交易过程中,被告中原公司虽然知道了徐某的父亲、母亲和妹妹均已经死亡的事实,但该情况并不属于必须向委托人披露的信息,并未构成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的罪责,原告以此为由主张其无须向被告支付咨询及中介服务费的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至于原告李先生称被告没有依约办理过户的情况,由于《合同》中并未明确对此约定,因此,法院不予支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房屋中介收费更高不超过成交价格的3%,按照上述比例,被告更多只能向原告收取咨询及中介服务费1.89万元,但其却向李先生收取了3.15万元,因此判令被告应将多收的1.26万元返还给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