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店经营:书刊销售收入确定方式

[日期:2009-07-09 ] 来源:互联网  作者:佚名

  我国增值税税法关于收入的确认与企业会计制度和具体会计准则关于收入的确认,存在很大的不同,税法规定了3种(其中视同销售又有6种具体形式)情况下收入时间的确认;而企业会计制度和具体会计准则-收入只定义了四条确认收入实现的条件,单位具体某项经济业务是否确认为收入,由会计人员根据经济业务对照四个条件来判断确认。

  出版社书刊销售的几种形式

  出版社书刊销售的形式,大致有三种:一是包销,二是经销,三是代销(寄销)。包销图书是购销双方就图书销售的数量、金额、折扣、款项结算时间订立合同(或按惯例),到期结算并收取(支付)款项的图书购销形式;代销(寄销)是出版社将一部分图书(一般情况下,大都是不畅销的图书)交给经销商,按实际销售的数量定期结算并收取(支付)款项的图书购销形式;经销是介于包销和代销之间的一种销售形式,其与包销的最大区别是可以退货,这是目前图书销售市场最主要(不包括教材和教辅图书而言)的销售形式。

  销售收入确认的时间

  就销售收入时间的确认来说,包销和代销形式的销售收入确认比较容易,税法和企业会计制度的要求可以一致;而经销图书,根据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收入”关于收入确认的四个条件来界定其收入实现的时间是可以适用的: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买方;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商品实施控制;

  3.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4.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根据图书出版的特点,以上四个确认销售实现的条件,我觉得应根据前三个条件作为判断依据,最主要的是应该解决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

  1.由于图书出版的特殊性,经常会出现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买方、企业也没有保留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没有对已售出商品实施控制;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已经流入企业,收入已经实现,而构成图书成本的全部费用没有结算完毕,而使图书销售成本不能准确计量,这种情况应该通过预估销售成本来确认收入和损益。因为图书的直接成本(图书成本的主要部分)是可以基本准确地预测出来的,根据构成图书成本的内容分析:图书的用纸规格、质量、用量在图书出版前已经确定,纸张价格也是基本确定的;图书的印制成本,根据行业的价格规定,在实际结算之前,也是可准确预测的;支付给图书作者的稿费,在图书出版合同中有明确规定。

  2.根据图书销售的形式,包销图书根据合同(或惯例)规定的时间、折扣确认收入,代销图书以代销方的销货清单确认销售。而经销、寄销图书,购销双方可能也有协议或合同,鉴于目前图书市场的混乱状况,协议或合同的约束力是很低的或根本无约束力,退货比例很大(通常占到发货量的30%——50%),因此,经销和寄销图书应在实际收到现金并开据了销售发票时确认收入并计算损益。

  税收法规与现行会计制度的差别

  以上两种关于出版社发出书刊销售确认的方法,可能与下述增值税税法关于收入确认的条件有不同之处: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6种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对比以上两种关于销售确认的条件,从文字表述上讲,最大的不同之处是:前者强调实际过程和结果,后者强调的是表面手续和现象。

  具体到企业实际的日常纳税和会计核算工作中,税务征收机关将税法关于销售实现(确认)的不合理之处作了更严格的细化,而不考虑实际经济事项的特殊性。如当前(近几年)图书市场竞争异常激烈,整个图书市场无序竞争现象极其严重,图书经销商的商业信用很差,书款回笼是绝大多数出版社的第一难事。出版社在收到一些书款的同时,往往是等额或大大超过回笼款的退货,这一状况是全国出版界共同面对的不争之事实。就是在这样严峻的市场情况下,税务机关规定出版社发出书刊(省级新华书店包销的图书情况特殊,不在本文的所述范围内)增值税纳税时间上,作出了一些不合实际的规定(如销售合同没有规定结算书款时间或没订立销售合同的,以发出书刊的时间确认销售)。

  我们不能说这个规定没有依据、没有一点可取之处,对包销图书(主要是各种学生用课本、教辅材料)的销售确认作出硬性规定,杜绝了出版社推迟实现销售,迟缴增值税的漏洞。而对经销、寄销图书,尤其是发往外省、市各类书店(包括部分新华书店)的图书,其销售确认的有关规定则不切实际。

  说其不切实际、不尽合理,主要指该规定从本本主义出发,不顾客观的、现实的图书市场状况,不了解书刊出版的特点,没有考虑企业是否能收回发出书刊的销售款,忽略了税收和企业发展的内在关系。

  出版社收入确认存在的问题

  税务部门要求出版社的发出书刊以购销合同或订货单约定的时间作为实现销售和纳税的依据,从一般情况来说,此乃正当要求,不算过分。但是在目前如此状况的图书市场环境下,这是很难做到的。图书购销形式多种多样,现在除了包销图书(主要是教材和教辅图书),还有经销、代销、赊销等形式。代销图书的购销合同是图书经销商乐意签订的,因为这意味着经销商卖不完的图书可以无限制退货,不承担任何经营风险,不到万不得已,出版社是不会与经销商签订这种合同的。经销图书的合同,除非出版社有很畅销的图书,经销商是不会与出版社签订合同的,而出版社是不可能经常都有畅销图书的。所以,如果出版社要求经销商签订合同以明确收款时间,经销商就会提出不进货,在此情况下,出版社为了生存,为了抢市场,只得迁就经销商;代销、寄销图书,这类图书由于各种原因,一般都是出版社利用关系,求经销商帮忙,对方根本就不会与出版社订合同,尽管有时经销商的进货已售完,也会以资金困难为由拒付货款。购销双方签订合同,无论是经销图书还是寄销图书,其中数量、单价、总金额、货款结算时间、购销双方责任等是合同的基本要素,而出版社发出书刊的数量、总金额、货款结算时间是无法确定的,出版社当然希望按发货数量在3个月或不超过6个月的时间内全额收回货款,经销商则会提出卖不掉的都可以退货(实际情况就是如此)、6个月以上至一年的结算时间,而到了规定的结算时间,出版社提出结算货款,经销商为了拖延付款,会以大量退货要挟出版社,使出版社不能及时收回货款。如果出版社不管销售形式,都按照协议或合同规定的时间来确认收入,将会出现以下三种情况:

  1.由于发出书刊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还没有转移给经销商,与发出图书相关的经济利益还没有流入出版社,已经确认的收入和损益,由于面临将来的退货表现为虚增。

  2.实际退货需要冲减销售收入、减少增值税(销项税)时,一方面税法规定必须取得购货方的退货证明,而由于图书发货的特殊性,难以按税法的要求确定退货图书的具体批次、数量等基本要素,退货证明很难开到;另一方面,出版社按退货图书进行账务处理的工作量很大。

  3.由于销售收入的虚增,使出版社在图书销售收入的现金未流入企业就缴纳增值税(销项税),占用了大量的资金。

  综上所述,出版社发出书刊的销售确认,出版包销发出书刊的销售确认,可以能够按图书销售合同或其他规定的时间来定,而经销图书、代销、寄销的图书,出版社为了自身的利益,会千方百计地早日收回货款(收款时是必须给经销商开据销售发票的,而开了发票是必须作为销售收入处理的)。所以,税收工作就出版发行方面而言,应根据图书市场的实际状况来规定出版社发出书刊的收入确认,促进税收工作公平、合理地开展,确保国家税收及时、足额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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